重庆明确多项生态损害行为将予以生态赔偿
 
来源:新华网        发稿时间:2018-11-09 08:08:59        发稿编辑:影子
  在日前举行的重庆市环保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环保局法规处对《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重庆实施方案》)进行了解读,明确将对多项生态损害行为启动生态赔偿。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实施方案》中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

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重庆实施方案》一方面对标对表2017年12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改革方案》),将其规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和“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两种情形,直接纳入《重庆实施方案》启动赔偿工作的具体情形。

  另一方面,根据授权,《重庆实施方案》结合重庆实际进行探索创新,将《国家改革方案》中“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明确为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包括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等八种具体情形。

  《重庆实施方案》明确生态赔偿义务人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生态赔偿权利人则为重庆市和各区县政府,跨区县以及在全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由重庆市政府管辖。

  《重庆实施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遵循“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的原则,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重庆实施方案》的要求,重庆2018年将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力争到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

  附:《重庆实施方案》将《国家改革方案》中“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明确为以下八种启动赔偿工作的具体情形:

  1、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包括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

  2、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导致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或者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6个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上,其他农用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1000株以上的;

  5、因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6、因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导致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7、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8、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认为有必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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