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偷埋医疗废物被罚740万
 
来源:大众网        发稿时间:2018-11-16 06:59:36        发稿编辑:影子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保障“四减四增”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通报了十大典型案例。大众网记者注意到,发布的案例涉及无资质处理危险废物、偷排工业废水、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等。其中一家企业偷偷将大量医疗废物埋在院内,造成大面积土壤污染,被判赔偿740余万元。

  10月17日上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保障“四减四增”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通报十大典型案例。

  非法填埋医疗废物 这家企业被判赔偿740万元

  山东xx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7月,将积压的医疗废物填埋在公司院内。经评估,非法填埋的医疗废物属于WH0 I类危险废物,现场清理出未处置的废物1385吨,土壤污染面积约9000平方米,地表以下约5米范围内的土壤受到污染,直接经济损失7237775.4元。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xx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200万元。山东省环保厅原告提起民事赔偿,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xx公司赔偿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应急处置费用、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共计740余万元。

  清理“僵尸企业” 三家公司合并重整

  山东xxx漆业有限公司、济宁xx化工有限公司是济宁著名的民营企业,实际为同一人控制。两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被法院查封,公司生产停止,资产闲置无法利用。

  2015年7月,济宁市高新区法院裁定两家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调查发现,两家公司与山东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同年9月,该院裁定三家公司合并进行重整,依法清理“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无资质处理危险废物 赔偿2274万元

  为节省危险物质处置费,浙江xx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x化工二厂将生产农药过程中产生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徐国富,以焚烧、直排等方式非法处置。徐国富又将危险废物交给同样没有资质的李强和李兆福处置。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李强和李兆福将10650吨废物运至德州市临邑县出租院内非法处置,2013年5月,二人又将720吨废物运至东营市xxx县xxx有限公司非法处置。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浙江xxx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化工二厂、徐国富、李强和李兆福等的行为对环境造成潜在危险,构成环境民事侵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2274万元。

  排放工业废水 限期一年修复环境

  2008年至2015年,山东xxx清洗防腐有限公司未经污水处理程序,将490余吨含酸废水,直接向车间地下暗管及厂区废水池排放,导致公司厂区及周边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xx公司承诺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期限一年。若完不成,则赔偿修复费用98万元。

  非法盗采海砂 获刑八至九个月

  2016年2月至3月期间,张洪洲、林正军等7人在未取得海砂开采许可的情况下,多次盗采海砂卖予他人,非法获利共计278000元。该区域属于青岛西海岸国家级海洋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洪洲等7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至九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七万元。

  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 获刑七年

  安法扬于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在菏泽市东明县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销往山东、湖北、四川、云南、贵州等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1万元。周彦美、周佰钦帮助安法扬生产不合格农药,销售金额分别达30万、13万元。张兴旺明知安法扬不具备生产农药的资格,多次从安法扬处购进不合格农药进行销售,金额近7万元。王富强、姬晓明明知安法扬违法生产农药,多次为其设计宣传画册、产品包装袋、标签,帮助安法扬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

  东明县法院认为,安法扬等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安法扬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分别判处周彦美、周佰钦有期徒刑三年、一年零五个月,分别处罚金20万元、7万元。张兴旺、王富强、姬晓明单处罚金。

  处罚后不监督 林业局坐上被告席

  胶州市林业局负有查处滥伐树木违法行为并督促违法者补种树木或代为补种的法定职责。孙吉荣、王玉秋等人滥伐树木,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后,未全面履行职责,导致行政处罚未得到执行,应补种的树木一直未被补种。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将胶州市林业局告上法庭。

  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胶州市林业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孙吉荣、王玉秋等人履行行政处罚,补种树木。

  批准企业不合法生产 环保局被判违法

  山东xxx化学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8月开始投产一环保型染料项目,但没有办理相关验收手续。2011年、2013年被庆云县环保局两次行政处罚,但公司没有履行第二次行政处罚,环保局也未申请强制执行。在公司造成环境污染且不具备合法生产的条件下,庆云县环保局分别于2011年、2012年和2014年先后三次批准其对上述项目进行试生产。2015年,公益诉讼人向庆云县环保局提出检察建议,环保局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其违法生产行为,此后又两次批准上述项目试生产延期。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庆云县环保局违反了法律规定,三次批复行为依法应当撤销。

  超标排放废气 公司被关停

  青岛xx玻璃有限公司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崂山环保分局两次现场调查后,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并责令停业、关闭。xx玻璃公司认为处罚过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崂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崂山环保分局的行政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崂山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2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