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
2018年3月16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电白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对李某维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作出处罚,并依法处置李某维倾倒的482.251吨危险废物。该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也没有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造成该批危险废物对案发地的生态环境污染迟迟得不到修复。
2018年9月27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电白分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电白分局对李某维违法倾倒危险废物不行使职权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该局履行职权依法处置该482.251吨危险废物。
2018年10月17日,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电白分局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举措高度重视,专门制定了处置该482.251吨危险废物的应急处置方案向区政府申请启动应急处置。2018年10月22日,区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成立指挥部,并于2018年11月3日召开常务会议研究拨款134.08万元对该482.251吨危险废物进行应急处置。经过近两个月的清理,该危险废物于2019年1月被清理完毕。
考虑到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电白分局已经将涉案危险废物处置清理完毕,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电白分局对李某维违法倾倒危险废物不行使职权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2019年3月12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民行科3位同志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庭审中,检察官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与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电白分局展开了激烈辩论。
最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认定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电白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没有及时处置涉案危险废物,致使该危险废物在清理前一直处于污染环境状态,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并判决确认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电白分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